编辑: ZCYTheFirst | 2015-08-03 |
(四)地方性法规
4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44、《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电力、国防科技工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5、《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城镇房屋、人民防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46、《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六条第四款 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民政、交通、国土房管、卫生、教育、工商行政、税务、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五)地方政府规章
47、《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工作.
48、《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4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50、《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市建设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节能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51、《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款 本市城乡建设、房屋土地、工商行政、市政、监察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治理.
52、《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53、《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54、《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为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远郊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市建委的授权负责本区、县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