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5-09-12 |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处五万至七万元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建成投入生产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处七万至十二万元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建成投入生产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处十万至二十万元罚款.
第二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违法行为和处罚基准:
(一)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应该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 (1)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