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5-09-16 |
2018年11月23日 科右前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旗棚户区改造步伐,完善城镇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形象和群众幸福指数,维护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按照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和居力很镇、科尔沁镇总体规划要求,依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性工程建设的通知》(内政发〔2010〕43号)、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现就居力很镇桥头社区、科尔沁镇远峰村三社棚户区改造项目制定以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一)科右前旗居力很镇桥头社区,四至为111国道以北、归流河以西、居力很街以南、巨英新村以东范围内的房屋(平房)及附属物.
(二)科右前旗科尔沁镇远峰村三社,四至为泰宁街以北、省际通道以南、天骄路以东、归流河以西范围内的房屋(平房)及附属物.
二、被征收范围内房屋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内共有住户600户,其中桥头社区 470户,远峰村三社 130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0000平方米.
三、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以同等地段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乘以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2.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用途为非住宅的房屋货币补偿标准,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为基数进行补偿. 3.事实营业房屋补偿标准.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住宅,按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执行,对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给予营业损失补偿. 4.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标准.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同一项目区域内非住宅过渡期与住宅过渡期相同)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逾期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5.货币补偿方式.计算公式:房屋征收补偿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奖励. 6.在规定比例内签订协议书的,给予相应奖励: 签约协议在总户数30%以内,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签约协议在总户数31%―70%以内,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签约协议在总户数71%―90%以内,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住宅产权调换方式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用途为住宅房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楼或者高层住宅楼,分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2―1:1.3比例调换. 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能够完成搬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及结构为基础,按协议期限内相应奖励系数修正后,在就近地段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同时,按照签订协议书的顺序在相应安置位置依次选择楼层和楼号,即: (1)在总户数90%以内签订协议书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以1:1.35―1:1.5的奖励标准调换.即:土木结构1:1.35,包砖结构1:1.4,砖木平顶1:1.45,砖木尖顶、砖混结构1:1.5标准调换. (2)超规定期限签订协议书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以1:1.3的标准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3)产权调换奖励面积 签约协议在总户数30%以内,五户联合签订协议书的,每户给予7平方米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