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5-09-22 |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校建筑的建筑标准应根据符合教学功能需求和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三十三条 根据校舍功能,合理确定建筑使用面积系数,提高建筑物有效的使用面积.高校各类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应不低于表12的规定. 表12 高校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系数规定(K值) 功能用房 K值 食堂、会堂 0.8 图书馆 0.7 教室、实验室、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宿舍、后勤用房 0.6 第三十四条 高校宜加强学科间功能用房的共享建设,鼓励会议、办公、教室、实验室等用房的集中建设,提倡建立会议、办公、教学实验等公共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五条 高校在图书馆、教学楼、宿舍等用房的设计中应充分重视和加强公共空间、师生交流和讨论空间等的设置. 第三十六条 高校建筑的设计应符合本市关于绿色建筑建设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高校建筑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太阳能光热、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A 高校四类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汇总 表A 单位:O / 生 学校类别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备注 综合、师范院校 工科、医学、农林院校 政法、财经、外语院校 体育 院校 艺术 院校 基本指标 不高于28.5 不高于31.5 不高于23.5 不高于
38 不高于 71.5
1、教学及辅助用房 不低于12.95 不低于15.95 不低于7.95 不低于23 不低于54 教室、实验实训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