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5-09-22 |
1、基本指标均以各类在校学生的自然规模为计算依据(含留学生).
2、本表总指标不含研究生补助面积指标. 第十三条 本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地下车库、人防、专职科研机构等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第二节 教学及辅助用房 第十四条 教学及辅助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实训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会堂等.其中:
1、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等.艺术院校的专用教室包括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等.
2、实验、实训场所包括教学实验用房、实习实训用房、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及其附属用房等.艺术院校的实验实训用房包括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展览陈列、摄影棚、洗印车间等用房.
3、图书馆包括藏书、借阅、咨询服务、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业务、行政办公、技术设备、后勤保障等用房.
4、室内体育馆主要包括体育训练及活动用房及其附属用房等. 第十五条 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学及辅助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学及辅助用房规划面积指标 单位: O / 生 高校分类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综合、师范院校 工科、医学、农林院校 政法、财经、外语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教学及辅助用房 不低于12.95 不低于15.95 不低于7.95 不低于23 不低于54 注:本表指标不含研究生补助面积指标.
第三节 行政办公用房 第十六条 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等.其中:
1、校行政办公用房:除校级办公、会议、接待用房外,还包括档案管理、校史陈列、财务管理用房,以及网络中心、电视、广播等用房.
2、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除各类教职员工办公、会议、接待用房外,还包括教研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等. 第十七条 按学校类别分的行政办公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按学校类别分的行政办公用房规划面积指标 单位: O / 生 高校分类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综合、师范院校 工科、医学、农林院校 政法、财经、外语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行政办公用房 不高于2 不高于2 不高于2 不高于2.2 不高于3.5 注:本表指标不含研究生补助面积指标.
第四节 生活配套用房 第十八条 生活配套用房主要包括食堂、学生宿舍、教工宿舍、学生活动中心、教工活动中心等.其中:
1、学生、教工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食堂办公室等.
2、学生宿舍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公用活动室、管理人员办公室等.本科生一般为4人间(生均建筑面积宜为10平方米)、硕士生为2人间(生均建筑面积宜为15平方米)、博士生为单人间(生均建筑面积宜为24平方米).
3、教工宿舍作为教师短期住宿的过渡用房,周转使用,生均建筑面积不得高于0.5平方米/生.
4、学生、教工活动用房主要包括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心理咨询、帮困助学、勤工俭学、就业指导等用房,以及文娱活动用房、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活动及管理用房. 第十九条 按学校类别分生活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满足表6的规定. 表6 按学校类型分的生活配套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 O / 生 高校分类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综合、师范院校 工科、医学、农林院校 政法、财经、外语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生活配套用房 不高于12 不高于12 不高于12 不高于12 不高于12.5 注:本表指标不含研究生补助面积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