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5-09-22 |
12 附录C 术语
13 附录D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4 附件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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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属高等学校校舍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保证和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特制定本建筑规划面积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以《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为基础,参考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年报批稿)》、文化部《全国文化艺术院校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过程稿)》,结合上海市高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标准是编制、审批(核准)、评审上海市属高等学校校园总体规划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参考依据;
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高等学校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四条 本标准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上海市属高等学校. 第五条 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校园,以利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学校设施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实提高利用率. 第七条 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建设规模.建设项目应科学规划,可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工程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避免大拆大建. 第八条 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二章 高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一般规定
第一节 校舍分类 第九条 高校校舍包括下列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
一、每所高校必须配备的四大类校舍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配套用房、后勤辅助用房.各大类校舍包含建设内容见表1. 表1 四大类校舍分类情况 教学及辅助用房 行政办公用房 生活配套用房 后勤辅助用房 教室、图书馆、实验实训室、室内体育馆、会堂等 教职员工办公用房、会议室等 学生宿舍、教工宿舍、食堂、浴室、学生活动中心、教师活动中心等 门卫、仓库、变配电用房、锅炉房、弱电机房、水泵房、污水处理用房、消防用房、环卫绿化用房等
二、四大类校舍用房指标分别采用上限或下限控制的方式.其中教学及辅助用房可采用下限控制,行政办公用房、生活配套用房、后勤辅助用房宜采用上限控制(汇总表见附录A).具体规模由高校按照实际情况在控制范围内自主决定. 第十条 高校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必须配备的四大类校舍基本建筑面积指标,均采用在校学生自然规模为基本参数;
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配套用房三项校舍用房的补助建筑面积指标,采用在校研究生人数为基本参数;
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特殊用房建筑面积按相应规定执行(见附录B). 第十一条 本标准根据上海市高校实际情况,将高校类别归并为四大类,具体见表2所示. 表2 高校分类对应情况 本标准高校分类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对应学校类别 综合、师范 工科、医学、农林 政法、财经、管理、外语 体育、艺术 第十二条 高校校舍按自然规模确定的建筑面积总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高等院校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 单位:O/生 高校分类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综合、师范院校 工科、医学、农林院校 政法、财经、外语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基本指标 不高于28.5 不高于31.5 不高于23.5 不高于38 不高于71.5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