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5-09-25 |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认识 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重大决策和部署需要,是维护和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城市形象的具体体现.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特殊弱势群体的生活救助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按照 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 的原则,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下建立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区政府协调民政工作的副主任以及区教育局、区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部门负责领导,日常工作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小组会议,研究和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我区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各乡镇要相应建立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本镇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受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经救助管理机构查明核实情况后,提供无偿救助.求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先行救助.
(三)临时性救助原则.救助管理机构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民政局批准.
(四)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参与原则.强化部门分工协调和属地责任,支持鼓励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工、志愿者、市民积极参与,奉献爱心,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
四、依据政策,规范救助管理工作
(一)救助对象 根据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救助管理机构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一是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述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