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5-12-15 |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 盖章 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16)4821236 单位主要负责人:杨启元 经办人:肖辉全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