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6-02-11 |
一、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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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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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机关
3
四、许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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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批准条件
3
六、申请材料
4
七、办理时限
4
八、许可收费
5
九、许可证件
5
十、共同许可和前置许可
5 十
一、许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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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则
5
(二)申请
5
(三)受理
6
(四)审查
7
(五)决定
8
(六)决定公开
9
(七)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9
(八)中止许可或终止许可
9
(九)许可服务
9 十
二、事中事后监管
9 十
三、投诉举报
10 附件1许可流程示意图
11 附件2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12 附件3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13 附件4转办行政许可通知书
14 附件5行政许可决定书
15 前言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优化全区营商环境,优化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最大限度便民利民,特制定本业务手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昆明市官渡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主要编写人为张永宏,审核人为陈青、刘绍波,审定人为何旭东.因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新增,本业务手册为初次发布.本业务手册解释部门为昆明市官渡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昆明市官渡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又不能补充完整的.
二、办理依据 1.《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2.《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具体内容可通过http: //www.sara.gov.cn查询.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官渡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官渡区辖区内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人员 从事本项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需是我局取得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制发的《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五、批准条件
(一)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有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
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生产经营管理者中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5.采购、屠宰、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二)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1.不具备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条件;
2.无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
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不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生产经营管理者中没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5.采购、屠宰、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不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六、申请材料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
1 昆明市清真食品准营证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需写明申请条件所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