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6-10-07

(2)对有生存危机的未成年人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民政部门,协助进行临时安置(可选择:愿意接收的亲属、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其他福利机构等);

(3)调查监护人状况,评估监护人是否有监护意愿(对无法联系到监护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寻找监护人);

(4)对有监护意愿的监护人评估其监护能力,给予监护指导;

(5)对确认没有监护人的(或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进行永久性安置(长期机构照顾、长期寄养照顾、亲属代养);

(6)为存在心理创伤的案主链接心理辅导或治疗资源;

(7)做好过程评估,跟踪回访案主情况. 2.2.3监护失当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服务 (1)开展个案家庭监护评估和案主安全风险评估,了解监护人的监护方式与监护能力,了解案主所处环境的安全状况;

(2)发现监护人采用暴力、虐待等不当行为对待案主的,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置;

(3)需要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要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4)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案主,监护人处于撤销监护资格诉讼期、临时撤销监护人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主链接临时或永久安置资源,如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或机构代养等;

(5)为存在心理创伤的案主链接心理辅导或治疗资源;

(6)为监护人开展亲职教育;

(7)针对案主的问题与需求开展个别化的个案辅导;

(8)做好过程评估,通过家访或走访社区、邻里、学校等观察、了解家庭监护动态和亲子互动情况. 2.2.4重病重残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服务 (1)评估案主身体疾病的状况及案家庭生活状态;

(2)如案主及案家庭有应当享受而未能享受的福利政策待遇,对接相关部门协调支持资源,如:低保、低保边缘、残疾补助、慈善救助等;

(3)针对案主重病重残状况,与案主案家庭制定适宜的长期援助计划(包括特殊学校就学、康复训练、机构托管等);

(4)给案主和案家庭提供一对一心理疏导,也可协调共同性问题支持小组资源,给予案主和案家庭鼓励和感情上的支持;

(5)对案主监护人的发展支持(包括就业援助、创业支持等). 3.服务要求 3.1服务过程要求 3.1.1各中标单位接收的个案不得无故拒绝服务,接收后社工应于10日内进行探访,并于1个月内针对案主情况开展预估,分析判断出案主的困境和需求,预估次数不低于4次. 3.1.2预估后5天内制定服务计划.计划环节需提供详尽的计划书,计划要紧密贴合服务对象需求,要详细可测量,便于后期比对目标是否实现.服务计划书经发包方审核通过后开展介入服务. 3.1.3介入服务应当依据计划开展,服务包括个案辅导、链接资源,服务过程应当适时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调整服务方案),服务次数总量不少于36次(根据案主实际,经项目专家督导确认提前结案的不受此次数限制).介入服务开始后第3个月、第9个月由发包方审核评估. 3.1.4介入服务目标实现后,进行结案总结,并将结案报告提交至发包方,经审核后结案. 3.1.5结案后需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开展半年至1年的回访服务(至少有2次探视回访),以巩固结案效果,期间如果遇到个案发生特殊情况需要与发包方商议是否重新开案服务. 3.1.6回访服务结束后,需开展为期半年至1年的后续跟踪服务,如遇案主及其环境发生重大、危机事件时及时告知发包方. 3.1.7个案服务督导每月不得少于2次,督导时间与结案时间同步结束. 3.1.8个案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高危个案,如果中标方不能独立有效按时完成,发包方有权将个案转介给其他社会组织服务. 3.2服务文书要求 3.2.1形成每例个案及案家庭的完整档案资料. 3.2.2提供完整的个案服务记录(接案、预估、计划、介入、评估、结案、跟踪回访等). 3.2.3提供详细的个案服务的督导记录. 3.2.4提供资源链接的过程记录. 3.2.5服务过程和结案情况及时配合所属社区录入到 无锡民政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 3.2.6中标单位对所有个案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经发包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者或对外发布,因为中标单位泄漏资料于第三者或对外发布造成发包方承担法律责任及赔偿时,中标单位应负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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