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6-11-29

5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经公司党支部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时,必须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根据党建入章程相关要求.

6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时,必须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有效,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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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及利润分配

第十章 信息披露及利润分配

二、新增类条款 序号 新增条款 新增说明

1 第十三条 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 重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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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股东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公司,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主要股东入股公司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公司的目的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公司股权. 公司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四)对公司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股东、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对其与公司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公司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股东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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