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6-11-29 |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十二)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外);
(十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十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增已获批开业业务资格.
3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股东给予流动性支持;
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股东应及时补足资本金.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为质押权标的.股东转让股份的,应当事先告知董事会.股东在本公司授信逾期时,有权对其在董事会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十四条规定.
4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股东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监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十三)审批或授权审批与数据治理有关的重大事项,督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治理的有效性,对数据治理承担最终责任;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股东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听取公司党支部的意见. 根据党建入章程相关要求以及《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第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