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7-04-04 |
第五章 通报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以公正、及时、真实为原则,采取适当形式对企业等级评价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企业等级评价通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评价等级;
(三)重大违纪事项及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人;
(四)由财政部门负责人确定应通报的其他事项. 涉及企业和国家机密的内容及其他依法不应通报的内容不予通报. 第三十六条 企业等级评价结果应在确定后的一个月内予以通报.对于不适宜按时通报的特殊情况,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在适当时机通报. 第三十七条 通报形式应以文件通报为主,可同时采取媒体、网络、公告栏等形式予以通报. 第三十八条 通报对象包括被评价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及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