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7-04-04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监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黑龙江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我省会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会计工作等级评价以 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 为指导思想,遵循指导性、基础性、客观性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公司,下同)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 其他单位 ). 本办法根据分类指导原则按对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及其他会计主体进行等级评价. 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认. 第四条 企业会计工作等级评价主要以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和各类企业共有的、基本的会计业务为主要评价内容.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科目的设置及使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建设等.具体企业会计工作等级评价内容和指标见附件. 第五条 会计工作等级评价实行千分制并评定等级. 级别 分值(大中企业/小微企业) 优良程度 等级符号 第一级 ?900/720分及以上? 优秀 A 第二级 ?800/650分及以上? 良好 B 第三级 ?600/450分及以上? 合格 C 第四级 ?600/450分以下 不合格 D 第五级 ?400/320分以下 ?极差 E 注:总分大中企业1000分,小微企业800分. 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一)省财政部门负责在哈尔滨的中省直单位会计工作等级评价确认.
(二)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C、D、E级等级评价确认.
(三)申报B级的单位,经由所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级财政部门评价确认.
(四)申报A级的单位,经县、市级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省财政部门评价确认.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工作等级评价管理基本职责包括:
(一)制订企业会计工作等级评价方案、措施及计划;
(二)组建企业会计工作等级评价专家委员会;
(三)组建企业会计工作等级评价工作组;
(四)监督和指导企业、工作组、专家委员会的会计工作等级评价工作;
(五)按权限确认企业会计工作等级评价结果;
(六)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等级评价单位实行跟踪管理,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在哈尔滨的中省直等级评价单位跟踪管理;
(七)实施企业会计工作等级评价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八条 会计工作等级评价过程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会计工作等级评价E级单位,实施D级及以下管理.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
(二)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
(三)违法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账外设账,情节严重的;
(四)近两年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仍未纠正或重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