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7-04-04

(五)应当建账而未建账的(含应设未设会计机构的);

(六)虽建账但长期(三个月以上)不记账、不对账,造成账实不符、账目严重混乱的;

(七)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建企业会计工作等级评价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应当由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人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会计管理人员、高等院校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企业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具备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其他人员等组成.其基本职责包括:

(一)参与制订企业会计工作等级评价方案、措施及计划;

(二)指导企业、工作组的会计工作等级评价工作;

(三)审核会计工作等级评价工作组的等级评价报告;

(四)提出审核意见. 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直接参加被审核企业、工作组的会计工作等级评价工作. 第十条 会计工作等级评价应当组建企业会计工作等级评价工作组,并指定工作组组长.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工作组由财政部门负责组建.工作组成员由企业(单位)会计实务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及其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 工作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工作组人员与被评价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评价单位认为工作组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回避.工作组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评价负责.各单位应当组织会计工作自我评价.单位会计工作的自我评价应当由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有关职能部门熟悉业务的负责人员或业务骨干人员组成. 各单位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会计工作等级评价,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会计工作等级评价专家委员会、会计工作等级评价工作组有关人员,不得泄露评价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评价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评价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会计工作等级评价流程包括自我评价、评价考核、确认管理.

第二章 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 会计工作等级评价的自我评价具体流程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 第十五条 会计工作等级评价的自我评价准备阶段包括:

(一)制定自我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自我评价内容、人员组织及任务分工、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

(二)组成自我评价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会计工作等级评价的自我评价实施阶段包括:

(一)收集有关资料.

(二)综合运用各种评价方法进行现场检查测试.

(三)按要求填写自我评价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包括企业内部控制等级评价评分标准表和企业会计工作等级评价评分表.其中: 企业内部控制等级评价评分标准表根据企业内部控制情况填写. 企业会计工作等级评价评分表根据企业会计工作实际情况和企业内部控制等级评价评分标准表填写.

(四)整理自我评价佐证材料,编写自我评价说明.自我评价说明包括发现的问题和初步改进措施建议. 第十七条 会计工作等级评价的自我评价报告阶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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