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7-04-04 |
(七)工作组组长签名及报告日期. 第二十三条 等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会计工作等级评价报告.
(一)审核等级评价报告.等级评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根据等级评价工作方案、等级评价工作底稿、等级评价佐证材料、等级评价说明等资料审核等级评价工作组的会计工作等级评价报告. 等级评价专家委员会主要审核等级评价报告的内容是否全面、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真实、程序方法是否正确、建议是否适当、标准运用是否恰当、评分是否正确.
(二)提出审核意见.对于审核合格的等级评价报告,应当认定等级评价评分及等级.对审核不合格的等级评价报告,应当指出不当之处,并建议原(或其他)等级评价工作组重新等级评价.
第四章 确认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等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意见和等级评价工作组的会计工作等级评价报告出具书面等级评价结论.等级评价结论应当认定等级评价评分及等级. 会计工作等级评价报告、等级评价结论应当书面通知被评价单位. 第二十五条 经等级评价被确认为合格及以上级别(见第五条A、B、C级)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发企业会计工作等级证书.会计工作等级证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证书载明接受单位、评价等级、核发部门、发证日期、证书编号等内容. 经等级评价被确认为不合格及以下级别(见第五条D、E级)的单位,在财政部门备案,不予发放企业会计工作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A级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作为评选财务会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
(二)作为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申报审定高级会计师等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三)优先办理须批准实施的有关财政鼓励政策事项;
(四)中、小企业需申请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的,可优先办理;
(五)向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对D级及以下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定期或不定期由财政部门实施对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并由财政部门落实专人或委托中介机构负责监管,定期报告整改情况;
(二)暂缓评审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的高级会计师等任职资格;
(三)报送的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方面申请审批事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有关责任人(包括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
(五)向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等级评定的相关信息,并建议税务机关强化对其税收管理和检查;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企业年检,从严审查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对因财务会计工作差而造成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七)财税部门从严控制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直至停售发票和收据;
(八)接受主管财政机关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B、C级单位具体管理措施由市级财政部门制定.在哈尔滨的B、C级中省直单位管理措施由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会计工作每两年考核一次,确定升降级.D及以下级单位可申请提前升级.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会计工作等级评价工作档案,记载评价、确认、发证、复查等情况.等级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当作为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开展企业会计工作等级评价工作,是维护财经秩序的重大举措,各级财政应给予财力上的支持,以确保顺利进行.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等级评价中发现的影响财税政策、预算执行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