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7-04-16 |
二、组织实施 市局成立滨州市 碧海2015 专项执法行动指挥部,负责全市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支队承担(组织机构人员名单附后).沿海各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的执法行动领导组织,负责辖区内执法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一)滨州市 碧海2015 专项执法行动由行动指挥部统一组织,市支队、各县(区)海监大队和保护区支队具体实施,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法规、环保、纪检等部门应积极支持与配合.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海监执法、环境监测等部门机构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必要时组织海监机构和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二)组织实施专项执法行动中,各级海监机构对违法用海行为性质的认定和量罚标准适用,应严格执行《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要求,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及其配套规定等实施行政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案件查处.各级海监机构应加大对辖区内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各领域的工作力度,在查处 碧海案件 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立案报备、案件查处期限及立案审核和案件会审制度.市、县(区)级海监机构(含保护区海监机构)召开的案件会审会,可邀请上级海监机构派员参加. 凡是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案件,办案海监机构应及时报上级海监机构,同时报省总队,由省总队视情派员参加.
(二)情况报告与总结. 碧海2015 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期间,各海监机构应于每月1日之前将上月行动实施情况和下月行动计划以专报形式报市支队,并附 碧海2015 专项执法行动案件统计表(见附件6).同时将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查处的其他海洋环境违法案件一并上报;
专项执法行动于11月底全部结束,各海监机构应对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于12月1日前书面报市支队. 各级海监机构需定期将 碧海 专项执法行动情况抄送本级海洋环境保护部门;
海洋环境保护部门需定期将有关审批信息抄送海监机构.同时,各级海监机构要全面落实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安排,严厉打击红线区内各类海洋环境违法行为.
(三)宣传报道.为进一步推进海洋资源环境执法工作,各级海监机构可选取一件有重大影响的 碧海 案件,作为典型案件上报市支队,市支队将视情上报省总队.如确有必要,经批准后,当地海监机构可在新闻媒体上适时予以曝光. 附件3 滨州市无居民海岛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无居民海岛保护,根据省厅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市局决定于6月1日至10月30日在全市组织开展无居民海岛专项执法行动.为全面部署、认真组织此次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 专项行动 ),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行动主体.专项行动由市支队统一部署,由各涉岛县(区)海监大队和保护区支队(负责保护区内无居民海岛)负责组织实施.
(二)行动方式.专项行动与海岛定期巡航工作统筹兼顾,高效开展执法行动.
(三)舆论监督.加强舆论监督,适时通报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进一步提高执法行动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二、工作任务 对已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开展执法检查,全面掌握我市已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实际开发利用情况和开发项目权属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