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7-04-16

(一)执法检查内容 1.检查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主体及其开发利用行为、起始时间;

从各相关管理部门依法获得权属审批情况,包括权属证书名称、颁发时间及有效期. 2.检查无居民海岛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在海岛周边填海、围海等行为;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进行生产、建设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采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等活动;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行为. 3.对于开展旅游活动的,检查是否存在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行为;

对于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检查是否存在建造永久性建筑或者设施的行为. 4.检查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

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

检查是否存在向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5.检查无居民海岛是否设置名称标志,是否存在损毁或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的情况.

(二)立案查处 在已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中,依据我国《海岛保护法》,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于《海岛保护法》颁布后,未经海洋部门审批,严重破坏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或填海连岛等违法行为,应在专项行动中予以重点查处.

三、组织实施 市局成立滨州市无居民海岛专项执法行动指挥部,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支队承担(组织机构人员名单附后);

沿海各涉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区管理局应成立相应执法行动领导组织,负责辖区内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一)滨州市无居民海岛专项行动由市支队统一组织,各涉岛县(区)海监大队和保护区支队具体实施,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法规、海岛管理、纪检等部门应积极支持与配合.

(二)各涉岛县(区)海监大队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无居民海岛的执法检查和立案查处,保护区支队负责组织开展保护区内无居民海岛的执法检查和立案查处,全面掌握本辖区无居民海岛实际开发利用情况、权属情况.

四、工作政策

(一)关于法前已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项目.针对2010年3月1日(我国《海岛保护法》颁布实施日期)前已开始且目前仍在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下达告知书,督促使用者申请登记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依法取得海岛使用权.如已获得土地证、林权证或开发利用合同的,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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