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7-06-29
广东省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 基本工作制度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粤发〔2013〕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其《分工方案》(粤委办发电〔2013〕94号),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议事制度 第一条 议事会议.

(一)省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协调工作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工作组)会议.主要研究部署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全局性重大工作.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向省协调工作组组长提请召开会议.省协调工作组全体成员、各地级以上市分管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二)重大事项专项协调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大型骨干企业发展重大事项.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诉求,提出议题建议,报省协调工作组组长同意后召开.省协调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相关事项的大型骨干企业及其所在地市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 部门协调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大型骨干企业发展重大事项.由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企业诉求事项召集和主持,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相关事项的大型骨干企业及其所在地市政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

(四)省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重点沟通协调大型骨干企业反映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省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由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二条 议事程序.

(一)各地企业情况综合负责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当地大型骨干企业重大诉求事项,报市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属省事权范畴的,由各地企业情况综合负责部门请示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协调解决.

(二)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大型骨干企业和各地反映的相关诉求事项,组织召开部门协调会议,专题研究解决. 部门协调会议无法协调解决的重大诉求事项,由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提请召开重大事项专项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四)列入当年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超500亿元的企业,其诉求事项属省事权范畴的,可通过企业帮扶联系人(详见第十条)协调解决.仍无法解决的,企业帮扶联系人可提请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按相关程序协调解决. 第三条 议事要求. 各地各部门受理或接到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转来的大型骨干企业诉求事项后,要抓紧办理,及时将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反馈企业并抄送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诉求事项的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如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办理时间的,报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同意后可以延长1个月. 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自受理大型骨干企业重大诉求事项之日起,须在1个月内召开部门协调会议,研究解决相关事项并反馈企业.需提请召开重大事项专项协调会议研究的诉求事项,需在3个月内召开专项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并反馈企业. 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适时征求企业对各单位办理企业诉求情况的满意度,通报各市、各部门办理企业诉求的进展情况,并将其作为省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跟踪服务和目标评价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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