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7-07-22

要约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份转让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上市地 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公司向上市地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市地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和股东大会 股东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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