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7-08-16 |
同时通过校园网、宣传窗、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制定完善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调解委员会和学校申诉调解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职工、家长之间申诉的部门和程序.要积极通过调解委员会就学生之间、教职工、家校之间的各种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 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自评机制,依据章程每3――5年制订新一轮学校发展规划,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增强办学影响力.
第四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按照政策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依法依规聘任教职员工,对教职员工进行工作安排、考核、 奖惩;
(五)妥善管理学校设施设备,科学、合理使用学校经费;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法维护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导作用,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形成积极教育合力;
(五)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教师的权利:
(一)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实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
(二)参加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依照相关规定享有相应差旅补助;
(三)获得师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平、公正评价,享有获得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权利;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享有申诉权;
(五)依法依规申请岗位竞聘、职务晋升或骨干教师认定的权利,对学校绩效考核、干部选聘、工资晋升、骨干教师、名优教师认定、教师奖励、处分等有疑问的,可依法向学校相关申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应在《教师法》规定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得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