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7-10-25 |
(四)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品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十二)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业务;
(十三)资产证券化业务;
(十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适时调整第十三条所列的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租赁业务或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租金或手续费、服务费、咨询费等.收取标准由公司和承租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 注册资本、股东名称与出资额 第十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50524.8838万元. 第十七条 公司现有股东为: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三)吉林海外实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四)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
(五)甘肃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六)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
(七)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
(八)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及其比例分别为: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349266.1029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9.641%;
(二)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977.4249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278%;
(三)吉林海外实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出资额2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057%;
(四)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出资额30.508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009%;
(五)甘肃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出资额20.338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006%;
(六)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出资额10.17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003%;
(七)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出资额10.17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003%;
(八)甘肃省交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出资额10.17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003%.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依本章程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制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及编号. 第二十一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对公司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其出资;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取、查阅以下有关信息: 1.公司章程;
2.股东名册;
3.股东会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报告;
5.公司股本总额、股权结构;
6.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其出资比例参与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