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7-10-25 |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设立子公司做出决议;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对第三十二条中的
(七)、(十一)和(十三)三项做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第三十二条中除
(七)、(十一)和(十三)三项外的其他事项决议时应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四)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在每年财务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召开;
临时会议在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下召开;
(五)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董事长无法或没有指定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六)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号码. 第三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