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8-01-27 |
(五)本方案未列明事项按《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及市、县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三、货币补偿方案 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县房屋征收办协同被征收人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河源市区房屋征收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补偿款,被征收人必须在10天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
房屋搬迁腾空后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50%补偿款.已作补偿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归政府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毁坏和自行拆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的除外). 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1、临时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房屋以外的构筑(附着)物已通过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获得补偿的,不再补偿;
未获补偿的,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2、室内装饰装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费补偿,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若装修档次不符,按照评估公司现场评估为准.
3、三线一管迁移费.被征收人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空调、太阳能设备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自费开户的管道燃气、自来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现行开户的费用给予补偿.
4、搬迁费.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每平方米20元的搬迁费及每平方米20元搬迁补助.
5、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人每月23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的,在过渡期限内,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给予每人每月23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常住人口为准),直至安置地交付之日后三个月止.过渡期限是指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至安置地交付之日止. 安置地为期地,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如过渡期限延长,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付给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每人每月230元.
6、停产停业补偿费.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府【2017】44号)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1)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 ①被征收人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凭证的,效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 ②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凭证等证明(含完税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效益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对于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小型商铺(不含农家乐、工厂、洗车场等),根据实际情况按建筑物内营业面积一次性以200元/m2-600元/m2给予补偿. (2)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经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认定为合法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