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8-03-27 |
一、九十三条规定执行调整为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的通知》(莆政综〔2002〕66号)第三点 户口登记、迁移落户的具体准入条件和办理程序 中第七条 关于在城市或城镇购买商品房、自建房、集资建房的公民户口迁移问题办理 有关规定办理.即 凡在城市或城镇具有合法房产(包括购买商品房、自建房、集资房)并且已在城市、城镇居住生活的房屋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住房所在地申请户口迁移落户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核准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受理后,需调查核实和核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收到群众在 福建省公安厅公众服务网户政大厅 提交的户口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以及需要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三)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核准(审核)决定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核准(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需要上报上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设区市级公安机关.设区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四)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