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8-03-27 |
(一)公安派出所收到群众在 福建省公安厅公众服务网户政大厅 提交的户口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以及需要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三)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核准(审核)决定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核准(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需要上报上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设区市级公安机关.设区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四)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领取退回的申报材料以及书面决定. 对于更正户籍信息的申请,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应当缩短办理时限.对属于原登记信息存在明显差错的,按照实际情况立即更正;
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办理. 2.《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莆政综〔2014〕150号) 由市公安局完全下放县(区、管委会)公安机关 民族成份变更 项目. 【受理条件】 年满20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不予办理.更正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件材料】 1. 填写《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
2.书面申请;
3.《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
5.设区市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证明. 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申请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运行流程图】 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图(四个环节) 【权力类别】民族成份变更运行流程图 【事项名称】市外夫妻投靠 【法律法规依据】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的通知》(闽公综〔2014〕447号). 第八十九条 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婚龄、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或者集体户(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除外)等限制. 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应当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立家庭户. 第八十七条 省内居民户口投靠迁移,提交下列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核准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受理后,需调查核实和核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