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8-03-27 |
需要上报上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设区市级公安机关.设区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四)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领取退回的申报材料以及书面决定. 对于更正户籍信息的申请,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应当缩短办理时限.对属于原登记信息存在明显差错的,按照实际情况立即更正;
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办理. 2.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莆政综〔2014〕150号) 附件3:取消、下放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 中,表二: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105项),第41项,市公安局完全下放县(区管委会)公安机关 14周岁(含14周岁)以上年龄变更 事项. 【受理条件】 1.公民出生日期属于不可变更项目,确因工作失误造成出生日期错误的可以申请出生日期更正. 2.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和已更正过出生日期的人员,提出更正出生日期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3.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单位干部本人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不予办理.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件材料】 1. 填写《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
2.书面申请;
3.《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
5.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接生医院出具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案档案;
省外迁入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或者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底册复印件;
6.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告. 【运行流程图】 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图(四个环节) 【权力类别】出生日期更正运行流程图 【事项名称】民族成份变更 【法律法规依据】 1.《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的通知》(闽公综〔2014〕447号).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 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认的,应当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者由收养机构确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者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与我国相同或者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
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由省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者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当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不因抚养关系、婚姻关系,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第一百三十七条 年满20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不予办理.更正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下列材料,逐级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一)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设区市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证明. 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申请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核准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受理后,需调查核实和核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