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8-04-06

需要改变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性、相应区域建设用地平衡关系有较大调整时,必须制定专题论证报告,并经过相关审查审批. 2.3 开发园区规划、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一步确定土地的使用性质,一般要细分到用地分类的中类或小类,其中公益性的设施用地一般细分到小类. 2.4 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由政府部门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城市上位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可按照一定的适建范围进行细化;

按本通则核提规划条件的也可按照一定的适建范围进行管控: 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 [W]、绿地与广场用地 [G

1、G3]等6类性质用地的适建范围和规模控制要求见《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表2-1). 表2-1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 用地类别及代码 《国标》规定的适建范围 本指引增加的适建范围与控制要求 R 居住用地 R1一类 居住用地 低层住宅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托幼、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但不包括中小学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 B类中除B12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10% R2二类居住用地 单元式住宅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托幼、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但不包括中小学 小型社会福利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A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类中除了B12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20% B类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11零售商业用地 B12批发市场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以及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 A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类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50% 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小型社会福利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措施 B2商务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A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类中除了B12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50% 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B13餐饮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A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类中除了B12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50% 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A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类中除了B12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50%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B3 娱乐康体设施设施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 A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类中除了B12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50%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M 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厂房、库房、附属设施 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不超过总用地面积6%,不超过总建筑规模20% 社区文体活动设施、小型医疗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M2二类工业用地 M3三类工业用地 厂房、库房、附属设施 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20%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W物流 仓储用地 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仓库 附属设施 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20%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仓库 附属设施 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20%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G 绿地 G1 公共绿地 公园 街头绿地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不超过总用地规模10%,该类用地容积率不大于0.1 G2 防护绿地 -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不超过总用地规模10%,该类用地容积率不大于0.1 G3 广场用地 -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不超过总用地规模10%,该类用地容积率不大于0.1 本表中 本指引增加的适建范围与控制要求 中相关设施的名词解释详见以下说明: (1)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的居委会、警务室、服务中心、服务站,及配套管理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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