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8-04-06 |
(2)社区文体活动设施:包括社区文化中心(文化室)、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室内外运动设施、社区绿地等;
(3)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小型超市、净菜市场、零售商店、会所、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保险、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 (4)小型医疗设施:包括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所等;
(5)小型社会福利设施:包括敬老院、救助站等;
(6)一般道路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公共停车场库、天桥、地道等;
(7)一般市政环卫设施: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移动基站(基房)、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作间等. 2.5 鼓励土地的混合使用.在编制街区、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政府部门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核提规划条件时,除按照《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安排建设用地的使用外,还可以提出土地混合使用的要求. 2.5.1 按照环境相容、公益保障、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鼓励各类用地性质与公共服务设施、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等的混合使用.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增加用地混合性. 2.5.2 土地的混合使用应当重点考虑城市各级中心、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客运交通枢纽等区域. 2.5.3 土地混合使用时,若包含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绿地与广场等必须优先保障的用途,应优先保证. 2.5.4 土地混合使用中应当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绿地广场等必须优先保障的用途的应当列出优先序列. 2.5.5 土地混合使用中,应明确规划主导用途的比例,以避免功能混杂.其中居住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城市中心、副中心区域内商业用地,主导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 2.5.6 土地混合使用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要求. 2.5.7 土地混合使用还应当规定限制混合的情形,如不宜在大型商业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限制农贸市场、底部小型商业的上部建设居住建筑等. 2.6 本着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的目标,应适当控制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规模. 2.6.1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
(3)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 2.6.2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调压站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4)受地籍产权、道路等限制的旧城更新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 2.6.3 建设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住混合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规模应当按照不超越城市主、次、支路的原则确定,规模过大的,应考虑通过增加支路或增加公共通道,按照多地块安排. 建设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的,用地面积不宜超过城市主次干道围合的用地的大小.确需较大用地的,应当进行分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