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8-04-06 |
3 道路交通 3.1 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基本骨架,任何建设活动均不得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及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道路交通系统的结构. 3.1.1 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不得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城市主、次干路的基本走向、道路红线等.对支路的修改也必须保证规划区域的通达性. 3.1.2 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必须保证城市道路系统的完整性,不得阻断、封闭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主、次干道和支路.确需调整城市次干道局部走向、改变支路通达性或者取消支路的,必须进行必要性论证,提出道路交通解决方案,并优先实施道路交通解决方案. 3.1.3 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中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并结合实际深化支路网规划;
鼓励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中提供符合需要的公共通道,改善城市交通微循环. 3.2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新区建设和老城更新,应当优先考虑公共交通的需要. 3.2.1 城市公交规划确定的通行或可能通行公交车的城市道路,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安排或预留公交停靠站,一般应当是港湾式停靠站;
城市主次干道还应当考虑预留公交车专用车道的空间. 3.2.2?规划建设客运站、客运码头等大型交通设施,大型商业、文化、体育设施等,宜配套设置公共汽车站、场设施. 3.2.3?7000人至3万人的住宅小区宜设公交首末站, 3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应设置公交首末站;
具体可结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予以确定. 3.3 鼓励完善城市慢行交通,要在城市道路、城市道路、土地开发等建设活动中充分考虑慢行交通的需要,逐步形成功能完善的城市慢行交通网络. 3.3.1?城市的主、次干路应设置自行车道;
在自然景观资源地区、新建的大型住宅小区等区域,宜设置连续的自行车专用通道;
自行车道与人行道并建时,宜设置物理隔离. 3.3.2?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公共交通换乘站,应集中设置自行车停放场. 3.3.3?在公共交通站点、住宅小区、大专院校、广场、绿道、旅游景点等大型人流集散点,宜利用人行道、广场、社区空地等布置公共自行车租赁点. 3.3.4?街区内或街区之间的步行系统应充分考虑与公共自行车、公共交通的接驳与协调. 3.3.5?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3.4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公交规划及其深化规划,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所确定的交通站场、交通设施,应当及时纳入局部管控.交通站场、交通设施等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取消和移位,确需取消和移位的,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3.5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3.5.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性质、道路等级、交叉口通行视线以及建筑高度、性质功能、体量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具体应不小于下表所列值: 建筑退让道路距离指标表 道路等级 后退距离(米) 建筑高度 支路 次干道 主干道、外环路及过境道路 h≤50 米815
20 50100 米15
25 30 注: 1)h---建筑高度.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点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最外墙面线. 2)主干道、次干道及主次干道道路交叉口停止线外80米范围内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相交道路中等级高的建筑退让道路距离的1.5倍计算,如:h≤50 米的建筑后退次干道与主干道相交的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为:20*1.5=30米. 3)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地区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退让距离在上述退让距离的基础上可最多减少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