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8-04-18 |
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
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47号);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172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51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8〕67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成果图件编制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8〕227号).
(四)相关规划
1、《桂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桂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
3、《桂平市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4、《桂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5、《桂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
四、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桂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主要涉及部分西山镇、寻旺乡,总面积40.71平方公里.以中心城区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范围内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设施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旧城镇、旧村庄、旧厂矿等用地为对象,对其进行再开发规划.
五、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18-2025年.分近期2018-2020年,远期2021 -2025年.
第二章 城镇低效用地调查
一、城镇低效用地内涵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城镇规划区内,经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设施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和法律纠纷,主要包括旧城镇、旧厂矿、旧村庄和其他低效用地.
二、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一)旧城镇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地可认定为旧城镇用地:
1、布局散乱、用途不合理、设施陈旧、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城镇建设用地;
2、达不到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标准的城镇建设用地;
3、不具备保留价值的城市规划确定实施改造的城镇建设用地.
(二)旧厂矿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地(国土部门认定的闲置土地除外)可认定为旧厂矿用地:
1、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认定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等文件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认定依据: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环函〔2017〕539号)等文件要求,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工业污染源排放排查和评估未达标的产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