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8-10-05

(四)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罗伟难、厂长李***2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份),证明两人各自的身份情况;

(五)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李***负责处理该案;

(六)我局对李***所作调查笔录各1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共同证明当事人使用厂内编号为 J10 、产品编号1306092和 J9 、产品编号111A007的两台高温高压染色机的具体违法事实情况.

(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厂内编号为 J10 、产品编号1306092和 J9 、产品编号111A007的两台高温高压染色机被我局查封,期限30天. 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及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的规定,构成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违法行为,以及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责令当事人于2019年3月27日前改正. 对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提供有关资料,且上述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属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

(八)项规定所指的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的 的情形,可以对当事人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在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顺市监杏罚告字〔2019〕5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

(二)罚款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相关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8日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杏坛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市监杏罚字〔2019〕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 单位 名称 佛山市多实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6MA4URGB10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桂琼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高赞村委会二环路8号顺德智富园4栋503之一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我局对佛山市多实电器有限公司从2018年12月10日开始生产的型号为 DB-JHQ01 空气净化器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非正常工作.经查明,上述型号为 DB-JHQ01 空气净化器是该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生产的,除抽样送检2台外,其余68台已对外销售,成本价***元/台,销售价是***元/台,每台获利***元,该批次及型号产品货值为***元、该公司销售该批次及型号产品获得违法所得183.6元.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责令停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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