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8-10-05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空气净化器;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叁元陆角(183.6元)

三、罚款肆仟叁佰肆拾元整(434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2月28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市监杏罚字〔2019〕6号 当事人:佛山市多实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RGB10T;

法定代表人:李桂琼;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高赞村委会二环路8号顺德智富园4栋503之一;

经营范围:研发、制造、加工、销售:家用电器、厨房电器、生活电器、环境电器、电器配件、电子产品智能家居控制板及线路板、电子套线、内部链接线束、灯具、灯饰及配件、智能插座及排插、五金制品、一类医疗器械: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成立日期:2016年07月06日. 2018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佛山市多实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抽检,现场发现型号为 DB-JHQ01 空气净化器, DB-JHQ01 空气净化器铭牌上标有 型号:DB-JHQ01 ;

电压/频率:220V~/50Hz ;

额定功率50W ;

CADR颗粒物:150m?/h ;

CCM颗粒物:P2 ;

净化功能:合格级 ;

噪声:≤60dB;

面积:15~30O ;

的字样.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抽样抽检,抽样基数70台,样本数量2台(其中企业留样数1台),经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检验报告Q18-DN0004T),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非正常工作. 2019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公司,并向该公司负责人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和来意,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该公司负责人陈***(性别:男 年龄:45岁 职务:厂长 )在现场配合协作检查,其身份证编号是:440923*身份证地址是: 广东省*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Q18-DN0004T)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为:顺监杏质[2019]2号)和《检验(检测/鉴定)结果告知书》(编号为:1402521)送达该公司,该公司负责人陈***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并确认检验不合格的空气净化器(型号DB-JHQ01)样品代表的基数为70台,现场未发现型号为DB-JHQ01的空气净化器,现场该公司负责人陈***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经查明,上述型号为 DB-JHQ01 空气净化器是该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生产的,除抽样送检2台外,其余68台已对外销售,成本价***元/台,销售价是***元/台,每台获利***元,该批次及型号产品货值为***元、该公司销售该批次及型号产品获得违法所得183.6元. 认定以上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没发现型号为 DB-JHQ01 空气净化器.执法人员将型号为 DB-JHQ01 空气净化器检验报告(No:Q18-DN0004T)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为:顺监杏质[2019]2号)和《检验(检测/鉴定)结果告知书》(编号为:1402521)送达该公司,该公司负责人陈***对检验报告结果没有异议;

2、当事人的调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型号为 DB-JHQ01 空气净化器共生产70台,除抽样送检2台外,其余68台已对外销售,成本价***元/台,销售价是***元/台,每台获利***元,产品货值为***元、获得违法所得18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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