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8-10-05 |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登记注册的情况;
4、《检验报告》1份,检验结果证明型号为 DB-JHQ01 空气净化器不合格项目:非正常工作;
5、照片证据表1份(共3张),证明当事人当时生产状况;
6、 DB-JHQ01 空气净化器产品成本明细1份,证明产品型号为 DB-JHQ01 空气净化器成本价***元/台;
7、销售单1份,证明产品型号为 DB-JHQ01 空气净化器销售价为***元/台;
8、《检验(检测/鉴定)结果告知书》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责令整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已送达有关文书.
9、执法委托检查抽样单1份,证明抽样基数70台,样本数量2台.
10、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1,证明陈***代表佛山市多实电器有限公司接受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处罚情节,按一般情节处理.本案货值为2170元,按货值2倍裁量(4340元),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空气净化器;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叁元陆角(183.6元)
三、罚款肆仟叁佰肆拾元整(434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仟伍佰贰拾叁元陆角(452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和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相关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8日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杏坛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市监杏罚字〔2019〕29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 单位 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亿盟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6092377787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煜筹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