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8-10-08 |
590 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规〔2017〕1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规〔2018〕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房屋搬迁奖励和补助
(一)被征收私有房屋产权人积极配合征收,按下列规定给 予搬迁奖励: 1.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
10000 元. 2.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31日至4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8000 元. 3.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第46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奖励6000 元. 4.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60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奖励. 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符合本通知第八点 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给予搬迁奖励.
(二)公房承租户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对搬迁 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单位自管公房在通知签订房屋 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起
6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 限搬迁交付房屋的,单位自管公房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
3000 元搬迁奖励,对自管公房单位(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00元.房屋承租人须经被征收人认定,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现场公示 7日无异议后,才能给予相应奖励.直管公房产权人不享受搬迁奖励,由直管公房承租人享受搬迁奖励
6000 元.
(三)整体搬迁奖励.搬迁房屋除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外,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
60 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给予 下列奖励: 1.整单元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 付房屋的,每户(不含私人自建房)给予
8000 元的整体搬迁奖 励. 2.整栋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给予
6000 元的整体搬迁奖励. 3.整项目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户(含私人自建房)再给予
3000 元的项目整体搬迁奖励.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含自管公 房、直管公房)时,被征收人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选择纯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补偿和奖励金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征收房屋权属登记建筑面积或手续不全房屋经认定可以补偿的建筑面积*(1+30%)执行;
选择政府组织选购安置方式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分户估价报告确定的估价价值的 30%给予奖励,不再享有购买拆迁安置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