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8-10-08

(五)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配合调查登 记,并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补偿协议,按协议约 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户另外给予

500 元配合奖励.

(六)奖励以户为单位,已办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 所有权证计户,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

直管公房和单位自 管公房承租户按租赁凭证计户.

(七)上述奖励费用的支付问题在征收补偿协议条款中予以明确.

二、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等补偿和其它补助费用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搬迁及误工费的支付. 1.住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12个月的补助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助费按应补偿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足

60 平方米的,按60 平方米计算. 2.办公用房、工业用房、酒店(旅馆)征收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

12 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铺面、餐馆和其它用房征收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 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3.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建筑面积或者手续不全房屋经认定可以补偿的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时,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期限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计算. 从房屋征收部门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被征收人之日起,房屋 征收部门按周转过渡期(或延长过渡期)最末月的标准再支付给 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4.住宅房屋搬迁费、误工费均按

2 次支付,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按

2 次支付.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造成

2 次以上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按标准执行(详 见附件).本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产权调换过渡期限及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支付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过渡期限一般为自搬迁之日起至交房后6个月以内.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之日起计算,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6个月止.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按下列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 起至6 个月内(含6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 1.5 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逾期

6 个月以上

12 个月以内(含12 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

2 倍支付;

逾期

12 个月以上(不含

12 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3 倍支付.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逾期

12 个月(不含12 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

2 倍支付.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至

12 个月(含12 个月) 内的,仍按补偿协议约定标准支付;

逾期

12 个月(不含

12 个月) 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 1.5 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机器设备的搬迁、安装费用估价补偿 对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给予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补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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