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8-10-15 |
(二)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含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其中,对创业带动就业达到10人(含10人)的创业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
对带动10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0人再给予5000元奖励,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办理要件:创业主体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新版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备案表、企业人员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社保缴费单和初创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等. 办理流程:申领对象通过哈尔滨就业地图网站提交申请后,人社部门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通过网络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对审核合格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并由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初创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办理工作要做到随时申报,及时受理,定期拨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给予一次性创业扶贫奖励补贴 对于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 扶贫车间 等农民创业主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可一次性给予500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对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000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办理要件及办理流程由各有关区县(市)政府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第四条 支持创业载体建设 鼓励各区县(市)政府利用闲置楼宇、厂房等资源兴办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为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办的企业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或经营场地.对其他创业人员入驻创业孵化载体的初创企业可按照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20%的比例减免租金.对经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符合孵化场所利用率3年不低于90%,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年均不少于30户(市级不少于20户),创造就业岗位年均不少于300个(市级不少于200个),在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不低于60%,到期出孵率不低于95%,设立有专门的服务区域、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人员且能提供专业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以及代理服务等条件的,自认定之日起,基地稳定运营3年以上且在孵创业实体数量不低于认定时60%的可申请奖励补贴.对考评合格的,给予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奖励补贴.具体奖励条件和标准为:国家级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在孵期间3年累计销售额不少于3000万元、累计纳税额不少于150万元;
省级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在孵期间3年累计销售额不少于1500万元、累计纳税额不少于75万元;
市级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在孵期间3年累计销售额不少于900万元、累计纳税额不少于45万元的,由市财政局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办理要件:《哈尔滨市创业孵化基地奖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