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9-01-30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 问题的实施意见(暂行) 为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制度改革精神,落实环保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治理信访问题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进一步厘清环境信访受理范围,提高环境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规范环境信访秩序.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推进环境信访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提出,强化法律途径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要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近年来的信访工作实践证明,深化信访制度改革需要法治定向,信访法制化是破解信访难题的必然选择.群众提出诉求时,只要现行法律对诉求的处理途径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优先考虑通过既有的法定途径解决问题,不能以信访程序代替法律程序. 长期以来,我省环境信访工作存在着投诉与信访交织、法定渠道不畅通、受理范围宽泛、群众信访不信法、以访施压牟利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我省环境信访工作有序推进,严重影响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扎实推进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问题,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攻克环境信访工作难点、推进环境信访工作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建设法治河北的重要内容. 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环境信访问题,是环境信访工作回归使命的必要保证,是环境信访问题及时有效得到解决的必由之路.有利于厘清各行政部门、行政部门内部各层级、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增强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引导群众理性维权,维护信访秩序;

有利于压实各级环保部门责任,提高环境监管效率和质量;

有利于就地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信访问题,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有利于转变部分群众存在的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因此,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改革势在必行.

二、准确把握信访问题属性,分类导入法定途径 环保部综合群众反映对象、具体诉求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等因素,经过梳理,将环保部门面对的信访问题分为环保业务类、复议诉讼类、信访类和非环保部门职能类.各单位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根据 三定 方案及工作分工,准确把握各类信访问题的属性,分类导入法定途径.

(一)环保业务类

1、群众举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三同时制度,中介机构不规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应环境保护部门公示邀请提供违法线索或提出工作建议等事项.举报投诉的对象是排污企业、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实际是为环境执法、许可等业务工作提供线索.举报投诉对象(或者纠纷另一方)不是《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不适用信访处理程序,而应当适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工作程序办理.

2、分类导入法定途径:对环保业务类事项,由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部门导入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调解、信息公开等途径处理.对举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违反 三同时 等环境管理制度的,由负有环境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开展调查,对违反环境监管规定的,结合行政许可工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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