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1-30 |
对涉嫌环境违法的,结合行政处罚工作处理;
反映中介机构未按规范、标准从事监测、评价业务的,由负责所涉案件调查处理、所涉项目行政许可的环境保护部门纳入业务工作处理;
要求排污单位赔偿环境污染损失的,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办理;
可以通过公开信息解疑释惑的,由制作信息的环境保护部门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信息.
3、答复(告知):对环保业务类事项,仅举报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无具体环境权益诉求的,用 举报事项答复函 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在举报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有具体环境权益诉求的,用 投诉事项答复函 向投诉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对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的事项,用 调解纪要 或者 调解答复函 反馈结果.通过电话、网络、微信、走访等渠道举报投诉的,可以通过原渠道以及回访、座谈会等方式反馈结果. 举报(投诉)人不服答复意见继续信访的,由作出原调查处理意见的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导致环境污染损害的排污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就引发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复议诉讼类
1、群众与企业发生环境民事纠纷,经当地环境保护等部门调查处理、调解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
与环境保护部门发生行政纠纷,经调查处理后,信访人仍坚持变更、撤销引发纠纷的原具体行政行为;
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程序等事项.主要特征是,对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或者对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判决(裁定)不服,要求变更或撤销;
或者要求排污单位赔偿损失;
或者主张国家赔偿等.这类事项,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法定程序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得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结论,或者对环境污染损害纠纷作出判决.
2、分类导入法定途径:对复议诉讼类事项,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调解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告知信访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答复(告知):对复议诉讼类事项,用 复议诉讼事项告知函 告知.
(三)环境信访类
1、群众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事项.主要特征是,反映对象为环境保护部门(含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一般是对已反映业务事项处理结果不满,请求上级督促责任单位改正、补救,或者对环境保护部门体制机制、治理规划、办事制度、工作成效,或者工作人员工作方法、作风等方面有意见,建议环境保护部门改进的事项.这类事项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适用信访处理程序办理.
2、分类导入法定途径:对信访类事项,由有权处理的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对申诉求决、检举类事项,由被反映单位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调查核实,或者由其责成被反映单位自行调查核实并报告结果,由调查核实的环境保护部门答复信访人.对检举环保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事项,按干部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部门.对信访人所提批评意见,在调查核实后,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属于本部门职能、符合政策法规、具备实施条件的建议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