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1-30 |
3、答复(告知):对信访类事项,用 信访事项答复函 答复,并提示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
(四)非环保部门职能类
1、群众从 大环保 概念出发,为市容环境卫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水土保持、河湖管理、节水节能节地、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提供违法线索、提出请求或者意见建议,对资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和 环保 型产品提出建议等事项.这些事项与保护环境有关系,但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职能,依法应当由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确定适用何种程序处理.另外,鉴定、推广环境治理技术或设备等事项不属于政府职能,属于市场调节范畴.
2、分类导入法定途径:对非环保部门职能类事项,引导群众向当地主管部门、政府信访机构反映,并说明理由.群众反映 大环保 问题的同时,反映属于环境保护部门职能内容的,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受理该部分内容.对技术(设备)论证(鉴定)、专利转让、推广等非政府职能的事项,引导群众按市场机制寻求合作.
3、答复(告知):通过群众举报原渠道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向相关部门投诉.
三、抓好关键环节,坚持法定途径优先
(一)制订 法定途径清单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级政府部门 三定 方案,结合本部门权力、责任清单,对信访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对本地多发问题进一步细化,制订符合本地特点的 法定途径清单 ,在媒体上发布,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或发放.
(二)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对群众反映属于环境保护部门职能的环保业务类、复议诉讼类的信访事项,优先导入法定途径办理.把适用信访处理程序的事项限定在《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内,防止环保业务类、复议诉讼类事项 倒流 进信访途径.对应该导入或已经导入司法程序的投诉,环保部门不再受理.对非环保部门职能类的信访问题,市县环保部门接到此类事项后,引导群众向当地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或按本级政府规定程序转送同级主管部门.
(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内部沟通,做好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配合,确保群众反映的环保业务类、复议诉讼类、信访类投诉,有人受理,有人查处,防止 挂空档 现象;
对非环保部门职能类要加强与本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沟通反馈机制,充分利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做好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
对涉及多部门、疑难复杂的信访投诉请求,可报请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判定、引导和相关处理工作.
(四)加强和改进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深刻认识和理解新形势下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强化行政调解工作的保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主力作用,确保调解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对群众自愿要求申请环保部门对污染纠纷进行行政调解的,在合法、平等的原则上,切实发挥环境行政调解优势,有效化解矛盾,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