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9-02-06 |
一、将《职工办法》第三条修改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执行 六个统一 ,即: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保障、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
二、将《职工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按规定安排基金缺口补助资金. 审计部门负责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收费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骗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 教育、监察、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三、将《职工办法》第八条修改为: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参保方式可以转换.单建统筹转为统账结合方式的,从次月起划拨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可以选择是否补缴以前年度单建统筹与统账结合的差额,若补缴,以转换当年单建统筹与统账结合方式缴费差额为标准.在办理退休手续清算时,其统账结合的缴费年限需达到我市规定的本人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享受统账结合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退休人员单建统筹转统账结合的,参照上述办法一次性转换补缴.其中,2010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缴至2010年9月;
2010年9月30日以后退休的,按本人的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进行缴费.统账结合变单建统筹方式的,不退统账结合与单建统筹的缴费差额,从办理次月起享受单建统筹参保方式待遇.
四、将《职工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3个月以内办理转移接续并连续足额缴费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超过3个月办理转移接续的,自办理转移手续之日起满12个月后方能使用统筹基金.
五、将《职工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基准日前随单位参保且退休(职)的单位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准日后退休(职)的,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在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参未参保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以清算时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第十四条的规定一次性补缴,补计职工缴费年限.补缴后仍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由职工本人按规定缴纳. 将《职工办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三款: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缴纳. 将《职工办法》第十五条增加第四款:企业破产关闭时,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以清算时伤残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缴费比例清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将《职工办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五款:未能一次性全额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也可以逐年缴费,待全额缴足最低缴费年限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