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9-02-06 |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医药卫生领域和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将医药机构、医药人员和参保人员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体制. 十
四、增加
第七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将第三十四条作为三十九条,并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强化基金管理和运行情况监控、分析,各级人社、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可持续. 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目标考核,市、区(县)责任共担.
(一)严格基金预算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编制基金预算,强化收支预算执行,严格编制基金决算,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基金预、决算草案按规定分别报送市人大、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二)2018年X月X日前各区县应支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各区(县)负责结算,基金不足支付部分由各区(县)自行负担.实行统收统支前各区(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暂留存各区(县).
(三)对各区(县)基金征收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各区(县)未完成基金征收目标任务产生的短收,由各区(县)政府负责补足.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实行统收统支后当期出现支出缺口,用本级累计结余基金弥补;
累计结余基金不足以弥补的,由市、区(县)共同承担.具体分级承担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各区(县)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增加的基金支出和减少的基金收入,由各区(县)政府负责补足. 十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总额控制付费方案.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医疗费用增速不得高于相关部门下达的增长速度,确保医疗费用的增长速度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医保基金安全相协调.建立总额控制下的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 全市总额控制年度额度由市医保局提出建议意见,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下达总额控制指标.市本级和各区(县)根据下达的总额控制指标分别制定实施方案,经同级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十
七、
第七章变为
第八章:法律责任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服务协议拒绝支付或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取的费用,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与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同时告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并将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