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9-02-06 |
六、将《职工办法》第二十条修改为:以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用人单位上年缴费的30%左右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具体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照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实际缴费人数测算审定后,公布当年在职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比例.
七、将《职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修改为:起付线标准按每次住院计算.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为1200元,三级甲等专科医疗机构和三级乙等综合医疗机构为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为400元,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唯一登记注册执业的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为200元;
市内三级中医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为900元,二级中医医疗机构为400元,一级及未定级中医医疗机构为300元.因精神疾病在精神病院或精神科住院治疗的患者,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只支付一次起付金.以后年度起付金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等相关因素研究提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应遵循分级诊疗、逐级转诊的原则,按下列规定执行: 市内住院经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转入下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再承担起付线费用,经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入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且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只负担与转入医疗机构当次起付线标准之差的费用. 首诊在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危重症除外)就诊的,起付线应重新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不享受补差),符合职工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 首诊直接到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危重症除外)的,符合职工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 将
第六章医疗保险管理,修改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将第三十三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协议定点管理.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公开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基本条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办法.医保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 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凭相关证件到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并按本办法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一定额度的住院起付金. 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患者收取.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参保患者住院收费明细清单和收费结算凭证.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应当优先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在向参保患者提供自费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患者的同意,同时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明细. 十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质量和品种,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用药咨询服务. 十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建立完善医保医师制度,建立医保医师库,推行医保医师约谈工作机制,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