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3-01 |
第五章 专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组团出国开展经贸、推介、文化交流、人才引进、友城交流等专项活动,需开支与专项活动相关的宣传广告、场地和设备租用、布置搭建、仓储运输、活动就餐等费用的,由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编制(或追加)要求和流程专项审核. 第二十三条 省级各单位经批准组团出国开展专项活动,除出国人员费用外,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预算,实行外汇专项审批.组团单位凭专项活动批件及与外方签署的有关协议(中文版)等证明材料,于出国前5个工作日至省财政厅统一办理相关购汇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出国开展的专项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在出访团组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并及时完成费用报销手续.报销时主办单位需提供举办专项活动的批件、与专项活动相关的各类费用开支原始凭证、清单、 浙江省省级预算内单位因公出国用汇预算表 及 浙江省省级预算内单位因公出国用汇核销表 .报销核算时出国人员费用列 因公出国(境)费用 经济科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本单位出国人员出访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应对出国经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出国经费的人员应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