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3-23
清远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清远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广东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及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市、县(市、区)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清远高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参照本办法确定.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 四个意识 ,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 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 的政治责任,为清远实施创新驱动、乡村振兴、广清一体化和具有清远特色的 强党 战略,提供坚实稳固的安全保障. 第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鼓励实行安全生产委员会 双主任 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可同时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第二章 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职责 第五条 市委、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本地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 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七)市委主要负责人挂点联系1个县(市、区).市委、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挂点联系1个安全生产问题突出镇,同时联系1个行业及部门.每月牵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排查. 第六条 市政府、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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