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3-23 |
(三)班子其他成员按照 一岗双责 要求,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支持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问题;
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班子其他成员按照 一岗双责 要求,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组织研究部署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提供人员配备、财政资金、科技支撑、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社会监督等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考核考察 第十七条 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实现全覆盖,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每年初上级党委和政府与下级党委和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召开党委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