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4-30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征求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新形势下培训机构规范管理要求,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保障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委拟提请市政府对《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1号)进行修订.

在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们起草了《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4月2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9号重庆市教委民办教育处(邮编:400020).来信请注明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 培训机构 )的教育培训活动,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民办培训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举办及其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以文化教育为主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或者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主要指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指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实施非学历继续教育和科技、艺术、体育、卫生等培训的特殊类培训机构,实施婴幼儿看护、托管、教育家政服务、研学旅行、行为矫正、心理辅导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向登记机关直接申请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文化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民办非学历教育的领导,研究民办非学历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协调处理突发事件,促进本辖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第四条??教育、人力社保、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对照相应职责,负责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公安、应急、城管、税务、住建等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 的责任追究制度. ?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