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4-30

(一)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

(二)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招生简章和办学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育培训内容、教育培训时间、退费办法等内容;

(三)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包含赠送课时)的费用;

(四)开具本教育培训机构的合法收费凭证;

(五)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交纳培训费用;

(六)不得收取未向社会公示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和办学内容;

(三)挪用办学经费、抽逃办学资金或恶意终止办学;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六)将招生或者教育培训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实施;

(七)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招生培训广告、信息;

(八)冒用、伪造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

(九)组织参与或变相组织参与培训贷款;

(十)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开展 超纲教学 提前教学 强化应试 ,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聘用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三条??健全市、区(县)、镇(街)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由市级教育、人力社保、机构编制、市场监管、民政、公安、应急、城管、税务、卫生健康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培训机构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培训机构监管中的重大政策、突发事件、联合执法等进行研究、协调、部署、处理. 区、县(自治县)建立完善由同级相关部门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的培训机构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培训机构监管中的重大政策、突发事件、联合执法等进行研究、协调、部署、处理.在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设立培训机构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方案制定、人员联络、信息沟通、线索核实、任务归口分派等日常工作.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做好辖区内培训机构的日常巡查、情况摸排、维稳善后等相关工作,并协同区、县(自治县)审批、登记、监管等部门开展培训市场联合执法. 第二十四条??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一)制定完善设置标准;

(二)建立健全从事培训活动的专项评估制度;

(三)对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办学进行审批;

(四)对培训机构的教学活动,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专项检查;

(五)对培训机构挪用办学经费、恶意终止办学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会同同级相关部门,依法对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从事培训活动的机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定期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水平、质量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培训机构基本名录库、信用资源数据库,对培训机构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并在网上公布基本名录库内容、信用信息等,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基本名录库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名称、举办人、办学场所、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形式、办学内容、招生对象与规模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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