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9-04-30 |
信用资源数据库应当记载培训机构的诚信档案、信用信息、评估结果和不良行为警示信息等. 全面推行负面清单和黑、白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白名单,引导家长正确选择;
政府购买服务在白名单中选择,优先选择非营利培训机构.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
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第二十七条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应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对培训机构上年度办学情况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八条 年度检查结果分为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三种.对当年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
整改期结束,培训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由审批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招生. 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登记管理部门.未按要求参加年检的视同不合格处理.年检结论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推进培训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建立本市培训机构 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机制. 培训机构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在行业发展、规范、自律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民办培训教育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机构编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一)依法按审批机关许可内容办理培训机构登记;
(二)对培训机构的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同级审批部门组织开展培训机构的规范化建设评估;
(四)会同同级审批部门对非营利性培训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依法对营利性培训机构进行登记;
(二)对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培训机构广告宣传、收费行为、垄断行为、食品安全依法进行监管;
(四)配合同级审批部门对未经办学许可擅自从事培训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五)会同同级审批部门对营利性培训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民办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政,对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促进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促进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教育、人力社保、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核实、处理、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