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9-04-30 |
第二章??设立、变更、终止 ?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对培训机构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区、县(自治县)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将审批的培训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市级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七条??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市级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应当科学、合理,与不同类别、不同规模教育培训机构实际需要相适应,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八条??设立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性质、管理方式等的不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设立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取得办学许可后,到住所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机构编制或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设立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取得办学许可后,到住所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第九条培训机构可以依法依规设立教学点.教学点的办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管理,由培训机构统一实施并承担责任.同一区、县(自治县)内增设教学点的,由审批部门按地址变更流程予以审批.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跨区、县(自治县)增设教学点. 营利性培训机构跨区、县(自治县)增设教学点的,应当经公司所在地审批部门同意,向新增教学点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办学许可后,到新增教学点住所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分公司登记. 第十条??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该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名称中必须含有 培训 字样(含简称),名称不得冠以 中国 中华 全国 国际 世界 全球 等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 大学 学院 高中 初中 小学 幼儿园 进修 专修 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名称一般表述为:重庆市XX区、县(自治县)XX(课外、课外教育、辅导、考试补习、补习)培训学校(或中心).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名称一般表述为:重庆市XX区、县(自治县)XX(课外、课外教育、辅导、考试补习、补习)培训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的合并、分立、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地址、增减分支机构和办学内容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依法终止办学的,应当妥善安置教育培训对象,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到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
第三章 培训机构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坚持应建必建,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并主动接受机构所在地党组织指导和管理.选好管好党组织书记.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和行政机构.监事会中应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机构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坚持党建带群建,强化共青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教育培训质量,依法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事项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从事教育咨询、文化传播、教育家政服务等市场主体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等放置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做到亮证、照办学.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或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第十八条??本市实行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按照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对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实施监管,随机抽查其大额资金流向. 培训机构(含教学点)应当将所收取的培训费及时全额存入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内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余额达到规定的最低余额限制标准时,培训机构使用最低余额范围内的资金,应当报教育或者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开户银行应当按照审核意见办理用款手续.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培训机构名称、性质、专业设置、办学场所、收取费用、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应当与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 培训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培训机构名称、办学范围、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等核定事项,培训对象姓名,办学场所,培训项目内容和质量标准与承诺,培训期限和时间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及退费标准与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双方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用的项目、标准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其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培训机构收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